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文章来源】市场建设司  

     ㈤交易合同原件;
     ㈥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㈦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㈠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㈡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㈢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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